王忠:“准许进行辩护。”
顾晨看向了薛清清。
薛清清立马在一旁拿出了材料。
顾晨看着材料,说道:“这是江城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一山这个案子的判决,在一审的判决里面,我不知道是为什么,给我的当事人判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那么我想问所有人一句。”
“银行的监控录像想必大家也都看过了。”
“我的当事人赵一山,请问实施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了吗?没有,既然没有,如何能够认定成抢劫罪?”
顾晨接着说道:“在一审的判决里面,认定我方当事人赵一山和抢劫犯有关系,因为赵一山打碎了银行的柜台?”
“我认为这一点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在视频当中可以看到,赵一山是在极端愤怒之下,才怒砸的柜台,这就能认定他和抢劫犯是同伙吗?”
“赵一山站在原地一动不动,目光呆滞,他甚至还在给他手上的伤口包扎,他怎么可能有主观上抢劫的意图?他更加不是抢劫犯的同伙!”
“这里有警察给的笔录,抢劫犯一共落网的有五个人,五个人都交代了,他们都说不认识赵一山,所以赵一山也不可能是抢劫犯的同伙!”
顾晨把警察的笔录提交了上去。
的确五个人的笔录都说明,五个人都不认识赵一山。
这样就排除了赵一山是同伙的嫌疑。
顾晨已经确定了这几个人不是赵一山的同伙,赵一山也不是抢劫罪。
“到这里,可能还有的人会说,赵一山也想要跟着抢劫犯抢钱,虽然他们互不认识,但还是有可能成为同伙?”
“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赵一山砸柜台和抢劫犯来抢劫,根本是两个事件,两个行为。”
“砸柜台是因为生气。”
“抢劫犯抢劫那是抢劫罪。”
“这两个是独立事件,只能说是巧合。”
“所以,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犯下抢劫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