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 飞机上的紧张时刻
“情节严重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队长一边诵读法条,一边翻开刑法典。
却没想到,翻开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那一页,居然没有任何动静,跟前几次并不一样。
“这位官人,可曾听说过吃一堑长一智?
小女子又不是那种从不动脑子的蠢物,又岂会在同一个坑连续跌倒。
被囚禁在这刑法条牢笼中时,是你们说,小女子只是一介鬼物,非人也,更非组织多人参与迷信活动。
故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之法律主体。
于是,宣布小女子无罪,放了出来做研究。
小女子便跑了!
第二次被你们找到,是以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抓了。
这条法规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女子便被你们从外面押了回来。
但很快,又被你们放了出来,放到了这些个地下房屋中。
理由还是那句话,小女子并不是人,所以并不是法律实施主体。”
说完,指了一下警卫们手中的刑法典:“起初这宝贝不认,不愿放。
是你们找来了高法解释官文,又把小女子给放了出来再做什么研究!
小女子再跑!
第三回,你等又将小女子从男人床上抓回来,又用高法解释官文,将我从这法家宝贝中再次放出来。
你等又是否知道,凡事可一、可二、不可再三。
比如,现在!
这宝贝,与我已是熟悉。
从你们再次下达官文将我第三次放出之日起,小女子,甚至天下一切鬼物便不再是此宝贝之法律主体。
也就是说,哪怕条文并没有细说,小女子原本依旧勉强是归它管。
可连续三次否定,且最后两次还下达了高法官文。
此三次先例做依照,后两次高法官文解释,从那日起,天下鬼物便不再归它管了!
我虽不知何为高法官文,但小女子猜测应当是最高级别之刑部官文。
在那宝物的法条牢笼中,小女子也能够感知到,这高法官文对那牢笼关押鬼物之否定。
所以,你手中的宝贝,已经对我等鬼物不起效果了!
哈哈哈哈哈!”
一声声娇媚的笑,在房间里回荡,在场所有人哑口无言,因为他们手里的刑法典确实不在有任何反应。
“最重要的是,小女子还清楚,哪怕现在我等鬼物虽然已经不再是这宝贝的管辖范畴。
但是,只要我等鬼物犯下人命,这宝贝又能恢复对当时犯罪之鬼物有临时管辖且审判之权责。
故而,小女子虽然快活了这许多书生,却不曾要了他们的命。
你可见他们有一人断气?
好好将养半年一年,还是能把身体恢复过来的,虽然可能以后身子骨弱了些,命也短了些,但活过今年还是没有问题的!
不知你们几个,想不想试试小女子的滋味?”
眼前这个媚态横生的女子娇笑声入耳,在场几个警卫腹下如吞火一般难忍。
但手中的证件和刑法典,马上适时发出淡淡红光护住他们,让他们本来杂念丛生,浴火难消的心绪瞬间如被冰水浇灭的火堆一样,恢复了冷静。
但这短暂的变故,却让那队长眼前一亮,他迅速翻开刑法典:
“你这是对我们发起攻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刚才对我们发动了暴力袭击……”
刑法典没动静……
但打开了思路的警卫队长却从兜里掏出另一个本本,翻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你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且情况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