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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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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章 爆款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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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们谁都不敢大声把这种抗议说出来,因为按道理,投资银行作为最了解拟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法定、持牌、特许”机构,“保证并推荐”的企业出了事情,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故资本监管委员会的态度是:“当初是你们投资银行去尽调的,你们保证的,你们推荐的,你们是‘保证主体’,也是‘推荐主体’,你们被坑了只能说明你们的尽职调查根本没‘尽职’,所以你们投资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与资金成本天经地义!”而投资者看到这条规定后,欢呼雀跃,他们的态度是:“你们投资银行跟上市公司是最强势的两方,你们两家机构有时间、有精力也有能力打官司,你们耗得起!我们这种散户,全国各地互不认识,白天要上班晚上要带孩子,让我们去打官司谈何容易?”

所以,制度出台后,大多数投行都是该赔的赔,该打官司的打官司,唯独有一家逆天投行,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不平等条约”,公然违抗国家规定。

该不平等条约即为柴胡标题里指的“逆天协议”,协议内容清晰,目的明确,就是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以及“职工持股计划”,都必须向投资银行承诺,如果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事项而导致投资银行“被判赔”的,上述五方必须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协议同时还要求,作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的保证措施,拟上市公司股东应将发行后的同比例股票托管至该投资银行名下;更令人瞠目的是,协议中还特意默认投资银行已经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

上述几条核心条款,预示着该上市公司一旦出现欺诈发行的情况,投资银行没有任何责任,一切都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乃至其他如职工持股计划的责任。

这本是一条叙述性的新闻,各大网站也都能搜到,协议内容对于行外人十分枯燥,但柴胡的这篇文章运用了十分生动形象的表述方式,让点进来的人无论是否从事投行工作,都能轻松看懂,而且印象深刻。

柴胡文章部分段落的表述方法如下:

该投行无疑利用了彪悍的“免责逻辑”与拟上市公司这个“被动人质”,公然挑战监管层,可谓蔑视法律,底线全无!

给各位吃瓜群众举个例子:

猪要上市,猪贩子作为市场里的“猪肉质量鉴定者”,高声吆喝这猪好啊,长相英俊,肌肉结实,能产奶能下崽,肉质鲜美连骨头都可以煲汤,我们经过鉴定认为这猪完全可以上市,你们赶紧买,买回家无论是做长工还是宰了吃肉,都是物超所值!

可是,一旦老百姓把猪买回家,发现猪出问题后上门讨说法时,猪贩子就说:“猪卖给你前我已经完成尽职调查业务,所以我没责任,猪的问题都是猪爹猪妈和养猪人的责任,你们找他们去!

哎哟不信?!

看!我还跟他们都签了协议!

猪贩子的话起初听起来有点道理,但转念一想,那你什么责任都没有还要你来保荐卖猪干嘛?!

你吆喝一通就收好几千万的保荐费,凭啥?难道就凭你手上有“卖猪牌照”而猪爹猪妈和养猪人没有?!

如此一来,兄弟你的工作有什么技术含量?说白了你不就是个通道么?哪天国家把你这个通道堵死了,保荐牌照没收了或者放开让谁都能有了,你还不得饿死?!

柴胡的文章结束后,下面显示阅读人次将近6万,800多条评论,一拉都不见底的评论中有不少网络喷子的博弈和抱怨。

“如果只是签个协议就成了免死金牌,那是否可以认为保荐人如果跟发行人合谋造假上市,那保荐人可以逍遥法外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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