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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上课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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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如何判定一个人有没有「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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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认识了上述的原则,我们就可以来看看章教授所说的「着作权侵害之诉争议三部曲」,也就是「法院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抄袭」?

以下是我上课的三部曲笔记:

1.原告着作是否受保护?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之原因,可能包括:

1着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各款所定的「不得为着作权标的」之客T;

2不具创作X,根本不是「着作」;

3着作财产权期间届满的着作,属於「公共所有」;

4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着作。

2.被告是否有使用原告之着作?

1虽然被告的着作与原告的着作全部或部分相同,但被告是自行创作,完全没有利用到原告的着作。

2被告所利用的,不是原告着作中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是表达所隐含,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观念」部分。

3被告所利用的是别人的着作,因为原告的着作也是利用他人的着作。

3.被告使用原告着作是否为合理使用?

这一点上一回讨论过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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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概是这样。

还有一些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格权的说明,有需要我再整理XDD

虽然「抄袭」这种东西的判定真的非常主观,但当事人绝对心知肚明!有抄、没抄,自己最清楚!只要凭着良心创作,就可以避免涉及侵犯权利的争议啦!

有任何疑问或是想讨论的可以提出来,但我真的对着作权法不是很熟悉,所以充其量也只能和您作简单浅白的讨论而已,先说声不好意思!

【本章阅读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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