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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上课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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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作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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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指创作之结果,人类智慧创作之表达,未必附着於「着作物」。

着作物:指「着作」所附着之物,包括着作原件、着作重制物。

着作权:指法律赋予之「着作财产权」以及「着作人格权」。

举例而言,作家写了一本,此创作内容即为「着作」。其出版的书宝宝,就是着作物。而着作权,则是着作人对於这本着作,所拥有之「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格权」。

此分类的区别实益,在於着作权法对於「着作」赋予着作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而对於「着作物」则用民法物权之规定保护之。

在拍卖画作之场合,拍定人所拍得之物,是「着作物」而非取得「着作权」。故其没有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之保护,着作权仍然在着作人身上,买得人不得迳自将画作印刷拍卖。然而,倘若买得人取得「着作财产权」,则有印刷贩卖的权利。注:取自章老师上课浅显易懂的举例说明。

六着作人私权之保护v.社会公益之维护

这一点,就是大家最关心的「合理使用」!

让我们看看着作权v.s合理使用吧!

以下说明,引用自章忠信老师的〈着作权笔记〉,以及老师上课时我所整理的笔记作为辅助。

「合理使用」,法律上无法明定,仅有cH0U象的原则,包括:

1利用之目的及X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2着作之X质;

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b例;

4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等等。

可以说合理使用的标准,会随不同情形而有相异的结果。

在诉讼攻防上,「合理使用」这个抗辩是必须先承认有利用他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之情形存在,再求以「合理使用」为免责原因,在X质上几乎会造成「合理使用抗辩不成功则构成侵害」之结果。

例如,写一篇「毕卡索的一生」,利用毕卡索的一幅画说明其特殊画风,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反之,利用毕卡索一幅画中的一小部分作成领带销售,就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又例如,从网路上下载许多篇文章供自行研究,基於资讯流通自由,会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反之,从网路上下载许多首MP3音乐档案供私下欣赏,会严重影响CD之销售量,而被认为不是「合理使用」。——〈着作的合理使用〉章忠信

好了,除了以上几种原则外还有一些,但此处我们暂且不展开讨论。

【本章阅读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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